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宣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宣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宣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695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