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卓怡臻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怡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卓怡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47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宛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