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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歐培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歐培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歐培祥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