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日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日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日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