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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峻銘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峻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