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哲政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哲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哲政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年6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