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彥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昀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