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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慶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慶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慶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203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8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