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晉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晉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晉元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53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