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文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文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文興因竊盜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處有期徒刑4年5月及本院處有期徒刑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