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冠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冠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冠茗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60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