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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宜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宜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宜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60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