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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龔哲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哲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哲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307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