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覃○○ (姓名、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家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6430號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39條所明定。另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亦有規定。
三、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因受刑人所犯為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並屬家庭暴力罪,而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犯罪性質、情節,且斟酌卷附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3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