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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美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美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嘉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46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4年3月5日聲保字第10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1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致本案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2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22860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10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後,已於同年3月7日出監;嗣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而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有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228600號函、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191號、114年度聲保字第103號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228601號函及所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