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正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傑因詐欺、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1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