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冠誼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冠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冠誼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號),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鈞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