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圳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圳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圳順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97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7月15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