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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VU THI THU TRANG(中文名:武氏秋莊,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THI THU TRANG(武氏秋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VU THI THU TRANG(武氏秋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 年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 年1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65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