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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巧寧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巧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巧寧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 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

115 年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 年1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40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