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丁熏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熏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熏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 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 年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 年1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8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