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1號聲 請 人 吳宇鎮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2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宇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吳宇鎮具狀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2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王宥棠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