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巫佳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前經本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266號)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115年度抗字第154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巫佳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佳軒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再按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其所犯為詐欺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種類大致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1年至112年間,各罪時間間隔不長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有期徒刑部分、併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已於115年6月1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9日,分別以言詞及書狀表明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訊問筆錄、刑事補充理由狀、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足認業已合法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附表】編 號 1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②有期徒刑2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共2罪) ③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 ④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⑤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⑥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⑦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⑧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2罪) ⑨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⑩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3日至112年1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2448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92號 判 決日期 114年9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92號 確定 日 期 114年10月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0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