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如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如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彭如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經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67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6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經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2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但最長不得逾120日)之限制。
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等 竊盜等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10罪) 拘役15日(5罪) 拘役20日 拘役20日(2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31日 112年9月4日(3罪) 112年9月14日(6罪) 112年9月15日(6罪) 113年7月7日(1罪) 113年11月2日 113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27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234等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67號 113年度易字第306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6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4日 114年3月24日 114年4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567號 113年度易字第306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6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6月11日 114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380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9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382號(應執行拘役30日) 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毀棄損壞等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10日(2罪) 拘役20日(4罪) 拘役15日 拘役10日(3罪) 拘役15日 拘役25日(2罪)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9月18日(3罪) 113年6月28日(2罪) 112年8月23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2月23日 112年12月31日 113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7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793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98等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6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115年度簡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5日 114年10月22日 115年3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6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115年度簡字第1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4日 114年11月27日 115年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024號(應執行拘役45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6號(應執行拘役7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515號(應執行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