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鎧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948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詳附件)。
二、聲請人即被告李鎧亦(下稱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8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則被告已非屬本案羈押之被告,被告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