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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慶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慶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慶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聲請定刑範圍:查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僅針對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故罰金刑部分不在本案定刑範圍內,先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自明。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點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院爰以受刑人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恐嚇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犯罪行為時點、犯罪型態、情節、手段、罪質各異,足認各該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並衡以各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惟其迄今仍未函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中院漢刑毅115聲1470字第1150042129號函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17頁),是受刑人固迄未就本案陳述意見,然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尚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無違,附此敘明。

七、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即應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不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有差異;至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刑,因嗣後合併他罪刑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僅係於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所定之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刑部分,可在執行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中予以如數扣除,此要屬另一問題,非謂不應將該已先執行而符合應定執行刑之罪刑,納入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737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本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於本案尚未裁定前,業經檢察官先予執行完畢,有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0頁),揆諸前揭說明,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先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本案與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恐嚇取財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14日 113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42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991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963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5年2月3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963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3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3日 115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81號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