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上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上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上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

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

字第73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有該裁定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定刑基礎即已變動,自得另行裁定。

㈢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檢送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詢其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有本院函文、上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43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犯罪時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林上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傷害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 ⑴拘役50日 ⑵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0月20日(2次) 112年12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2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2號 113年度簡字第15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03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9月9日 114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2號 113年度簡字第1564號 114年度簡字第10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12月13日 114年11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25號 編號1至2已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