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海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海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蕭海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附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6日 112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3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4年6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8日 114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9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