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康承選任辯護人 越方如律師
王顥鈞律師宋重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康承(原名林明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現由法院審理中,被告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被告之身體狀況極度不佳,目前仍住院積極治療中,已屬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審判。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雖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目前在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治療,有其提出之義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惟經本院就被告之就審能力及身體狀況是否適宜到庭進行審理,義大醫院覆稱略以:「1.病患(即被告)因罹患脊髓惡性腫瘤,腫瘤壓迫神經引起活動不便需長期臥床,可短暫輪椅輔助,目前意識清楚、有理解能力及口語表達能力。2.因病患背部有傷口,目前身體狀況可於公開法庭(多人共同在場)到場接受半日以上庭詢,惟須臥床接受庭詢。3.因病患罹患脊髓惡性腫瘤,腫瘤壓迫神經引起活動不便需長期臥床,以現況身體評估,尚無恢復之可能。4.目前被告病情穩定,可出庭接受庭詢,惟因病患脊髓惡性腫瘤壓迫神經,引起活動不便及因長期臥床而引起背部傷口難癒合之情。病患如需出庭接受庭詢,因病患無法久坐,貴院須提供床位空間與臥床設備,目前庭訊期間尚不需醫療人員隨侍在側。」、「目前生命現象穩定、意識清楚」等情,此有義大醫院函覆(義大醫院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佐。則被告固有上開病症,然其病情穩定、意識清楚、有理解能力、口語表達能力,應非無法到庭就審及參與法庭活動。況且,被告本案已委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更足以保障其程序及實體權益。是被告以罹疾無法到庭為由聲請停止訴訟,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