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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姜忠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忠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忠孝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刑事裁判可憑。附表編號1、3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2、4至5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乃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之,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4月23日同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堪認聲請已符合上開規定,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114年6月10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837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可佐。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與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受刑人所犯分別為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未遂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因為還沒判完之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姜忠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至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至③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①113年3月10日 ②113年3月13日 ③113年3月22日 ①113年12月10日 ②114年2月8日 ③114年2月9日 114年1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64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6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8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55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41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9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55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41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0日 114年8月12日 114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134號(編號1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020號(編號2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974號 編號1至2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更字第1044號)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4年5月27日 113年2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沙原簡字第23號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9日 115年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沙原簡字第23號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27日 115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2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420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