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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LI HIU CHING(中文名:李曉晴,香港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 HIU CHING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I HIU CHING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5年4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應予准許。審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經受刑人回覆:請依法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及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暨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附表:受刑人LI HIU CHING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4日 114年7月24日 114年7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739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4日 114年7月24日 115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0日 115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9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9月 併科新臺幣9,000元 犯罪日期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21日 115年1月21日 115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