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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ZENG XIAN HAO(中文姓名:曾宪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ZENG XIAN HAO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ZENG XIAN HAO(下稱曾宪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罰金部分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於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時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上開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

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定刑基礎即已變動,自得另行裁定。

㈢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各次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4年3月3日至同年月4日)、密集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業已執行完畢,惟上開執行完畢部分刑嗣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予扣除即可,已如前述,併此敘明。

四、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檢送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受刑人於115年5月14日親自簽名並勾選「有意見」並表示:後續尚有案件,待後案判決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函文、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29頁)。然依刑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如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無須經受刑人請求,即可為之,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6部分另宣告併科罰金,則檢察官本無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即可就各該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有據,本院自難僅因受刑人之主觀盼望,即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是以,受刑人前揭意見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ZENG XIAN HAO(曾宪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4年3月4日(共5次)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日期 114/7/24 115/1/21 115/1/21(聲請書誤載為「115/1/27」)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77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金訴字第1890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2/22 115/4/7 115/4/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052號(編號1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附表:受刑人ZENG XIAN HAO(曾宪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4年3月3日至同年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243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日期 115/1/21 115/1/21 115/1/21(聲請書誤載為「115/1/27」)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4/7 115/4/7 115/4/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291號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