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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楠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略以:受刑人在監執行已有6月,在執行期間對自己所犯過的錯誤已有深刻之反省,懇請法官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讓受刑人能早日回歸社會,能照顧家中洗腎之外公與3名年幼之兒子,受刑人定會記取這次之教訓,回歸社會後定會認真工作,奉公守法,好好做人,給孩子們一個榜樣,並予以回饋社會,懇請法官給深刻反省之受刑人,從輕量刑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聲請書誤載為115年,應予更正)5月14日 114年2月25日 113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560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48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5號 114年度基原交簡字第12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16日 114年8月6日 114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5號 114年度基原交簡字第12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605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06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48號 編號1、2經基隆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基隆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101號)編 號 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併科罰金不在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1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原交簡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原交簡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787號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