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品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品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品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定刑範圍:查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僅針對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部分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故罰金刑部分不在本案定刑範圍內,先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職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7、11至1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填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7-8頁);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點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院爰以受刑人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其所犯各罪,部分係犯販賣、施用、持有、轉讓毒品等罪,部分則係提供帳戶、門號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就犯罪行為態樣而言,可資區別為財產犯罪及毒品犯罪,又部分犯行係落在一段密集時間為之,犯罪情節、手段雷同,犯罪獨立程度較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衡以各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函覆對本案定刑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7頁),及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後,復經中高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乙情,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同受前揭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量處之應執行刑,即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刑期之總和為重等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一般洗錢 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內)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6日 112年3月4日 112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7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57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13號 113年度簡字第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13號 113年度簡字第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29號 1.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2.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3.編號1至9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0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4.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幫助詐欺取財 1.持有第一級毒品 2.施用第二級毒品 一般洗錢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部分,不在聲請範圍內)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4日 112年9月9日(2次) 112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2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6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6月16日 113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8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67號 備註 1.編號5業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9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2.編號1至9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0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3.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1.販賣第二級毒品 2.販賣第二級毒品 3.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4.轉讓第一級毒品 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1.有期徒刑1年10月 2.有期徒刑2年 3.有期徒刑1年 4.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9月4日 112年11月29日(3次) 111年7月12日至111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74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9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1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05號 113年度易字第3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41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2號 113年度易字第3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57號 1.編號1至9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0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2.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1.販賣第二級毒品 2.販賣第二級毒品 3.轉讓第一級毒品 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詐欺取財 宣告刑 1.有期徒刑3年 2.有期徒刑5年3月 3.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2年5月22日 2.112年10月11日 3.112年10月14日 112年12月8日 111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1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914號等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3924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14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25號、72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96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6日 114年5月26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3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896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13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886號 1.編號10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3號、第2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中高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25號、726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2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2.編號12至1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簡字第7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3.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3 14 罪名 幫助恐嚇取財未遂 幫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1423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9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79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0日 114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8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295號 1.編號12至1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簡字第7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2.編號1至1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中高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