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瑞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6455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瑞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瑞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罰金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並參酌此等行為態樣及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周瑞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09/08 112/08/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8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5號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78號 判決日期 113/08/29 115/0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5號 115年度審金簡字第1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09 115/03/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55號(有期徒刑部分非屬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