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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受刑 人 林郁韋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郁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郁韋犯詐欺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林郁韋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