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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承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承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杜承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回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2月20日 114年5月8日 114年5月8日18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9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53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37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26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6日 114年12月22日 115年3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37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26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6日 115年1月28日 115年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緝字第196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9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056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