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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哲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至4、6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調查表意見欄記載: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5月5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43頁),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8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14次) 有期徒刑1年7月(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6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5月8日至 112年6月2日 112年5月26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3月21日,應予刪除)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30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301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2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35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3135號等 113年度金訴字第19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9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35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3135號等 113年度金訴字第196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4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故意對未成年犯強制罪 故意對未成年犯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5月30日,應予刪除) 112年4月23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4月14日,應予更正) 112年4月23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7月13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9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第95、16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第95、1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4號 114年度訴字第344號 114年度訴字第344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9日 114年7月21日 114年7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04號 114年度訴字第344號 114年度訴字第3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8月26日 114年8月19日 114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40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0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03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9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858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8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922號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