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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耿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耿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耿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王耿軒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罪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並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350號執行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多為施用毒品罪,且

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類,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酌以受刑人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加計編號5之有期徒刑3月、編號6之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5月)等內部界限,暨參酌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今並未回復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29、31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鈞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王耿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9月9日 113年1月31日 114年1月13日晚間19時5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7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01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3日 114年9月5日 114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01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日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 執字第13900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 度執字第16727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 執字第17935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9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13年9月9日晚間23時31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4年4月13日 113年2月13日、113年4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5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681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6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8日 115年1月30日 115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681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6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3號 確定日期 115年1月12日 115年3月16日 115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4229號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5660號 1.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6581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9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