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柏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柏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柒年陸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受刑人具狀表示:尚有另案在法院審理中,希望待另案確定後再一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惟被告所述另案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範圍,本院不得擴張範圍一併為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33號裁定意旨參照),且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檢察官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情形,檢察官自得依職權聲請法院裁定,本無須受刑人同意,受刑人亦無請求法院不予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前開所請,礙難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黃柏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8罪)、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6罪)、 有期徒刑5月(10罪)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5日至111年6月7日(9次) 111年4月5日至111年6月11日(16次) 113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21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2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2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7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7號 114年度簡字第123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15日 114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7號 113年度簡字第3757號 114年度簡字第1236號 確定 日期 114年2月7日 114年2月7日 114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號31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881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6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6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297號 114年度簡字第1297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26日 114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297號 114年度簡字第1297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23日 114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300號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