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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晉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晉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晉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編號1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編號2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勾選欄內勾選「是」(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其上簽名且捺指印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3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㈡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5年5月29日親自簽名並陳述請從輕量刑等語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7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周晉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未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罰金不在定刑範圍) 犯罪日期 114年3月25日(2次) 114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2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19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136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26日 115年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13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日 115年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646號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