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源弘具 保 人 廖仁源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114年度執再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仁源繳納之保證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源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廖仁源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並無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
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是依卷內事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具保人並未履行其督促受刑人按時到案接受執行之責任。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