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竺恩受 刑 人 李柏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竺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竺恩因受刑人李柏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執字第16087號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及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員警職務報告書在卷可憑。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其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