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芸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芸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芸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戶籍法、竊盜罪之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衡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然受刑人屆期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郭芸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戶籍法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間某日~ 113年3月15日 114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64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215號 114年度易字第3442號 判決 日期 114年7月15日 115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215號 114年度易字第344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23日 115年4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署 114年度執字第8409號 臺中地檢署 115年度執字第74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