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瑞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瑞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瑞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回證2份、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
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日期:民國)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2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812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03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3日 114年11月13日 114年11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03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4日 115年1月2日 115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2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709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261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938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9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4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4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