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所示均為竊盜罪及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邱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罪日期 114/07/29 114/06/06 114/09/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567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82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271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2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10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56號 判決日期 114/11/17 115/01/30 115/02/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02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10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5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12/18 115/03/03 115/03/24 得否易服勞役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罰執字第 33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罰執字第36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罰執字第3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