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威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威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㈡本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告以受刑人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上訴抗告、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犯罪型態分別為幫助犯恐嚇取財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犯罪時間分別係民國112年11月9日、同年9月9日,惟受刑人均係提供所申設之虛擬資產交易帳戶或遊戲點數會員帳戶之個人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犯罪手法相近,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雷同,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本於法律所定外部界限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業已執行完畢,惟上開執行完畢部分刑俟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予扣除即可,詳如前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李威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犯恐嚇取財罪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仟元 (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內) 犯 罪 日 期 112/11/09 112/09/0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55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7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5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08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金簡字第145號,應予更正) 判決 日期 114/03/10 115/04/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15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08號 確定 日期 114/04/16 115/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0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6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