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士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正本漏未檢附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違誤或不符,如已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例如主文有期徒刑之刑期錯誤、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錯誤等情形),即非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漏未檢附附表,而與原本不符,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