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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簡仲崴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仲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簡仲崴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均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