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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世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世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世宗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1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1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李世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2月(5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09/29 114/02/18(5次) 114/02/20 114/07/21 114/03/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066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4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2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4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4/06/23 114/10/20 114/11/1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4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3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8/04 114/12/04 114/11/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2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248號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罪日期 114/01/27 114/05/22 114/05/27 114/07/25(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3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567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43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61號 判決日期 115/02/02 114/1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436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3/04 115/01/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33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0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裁判日期:2026-06-30